在無處不在的體制中,雖然作為普通的執法人員,有時確實身不由己,甚至不得不隨波逐流,但還是不應放棄司法良知,觸碰那個叫做“底線”的東西。而且,堅守“底線”的人越多,那個總是被人詬病的體制才會變得更快
  □李奮飛
  在某檢察院講座時,曾有檢察官向我提出過這樣的問題——“作為承辦人,如果我在審查後認為該案不夠罪,但是‘上面’卻要我起訴,我該怎麼辦?”當時,我半開玩笑半認真地說:“你至少可以說自己肚子疼!”引得在座的檢察官們哄堂大笑。午餐時,檢察長說我狡猾,迴避問題。近日,看到2014年10月24日的《南方周末》里刊載的《檢察官舉報:我是冤案製造者》一文,猛然認識到,這位檢察官向我提出的問題還真不是空穴來風。於是,放下正在寫的正經文章,品評起這個雖說不上“最美”但卻極為“特別”的檢察官來。
  這個“特別”的檢察官叫孟憲君。他在臨退休時“被迫”將一起“明顯無罪”的案子辦成有罪,這讓他內心如毒蛇纏繞,無法釋懷。此前他相信蒙冤者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訴獲得平反,因為有罪判決問題非常明顯。在蒙冤者的申訴第二次被最高法院駁回後,他選擇了媒體所稱的“自殺式襲擊”的方式,向最高檢舉報了自己。他的非常之舉,加上媒體的報道,讓蒙冤者看到了希望的曙光。2014年4月8日,安徽省高級法院下達了再審決定書,認為該案符合再審條件,決定由該院提審。雖然他並不承認自己的舉動有多偉大,但我還是想贊美他。儘管其曾因為“上面”的強行干預而“被動作惡”,把“明顯無罪”的案件起訴到法院,但卻仍然心存善念,在冤枉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其至少希望當事人能被處理輕些。於是,其把公安報來的360萬的挪用金額降低到了86萬。尤其難能可貴的是其最終還是勇敢地選擇了承擔。為此,其幾次被組織談話,甚至還受到“上面”的調查。比起那些在體制的掩護下“主動作惡”的人以及在惡行暴露後仍然保持沉默或者振振有詞的人,其難道不值得贊許嗎?!作為一位深陷體制之中的普通檢察官,其難道真的可以“肚子疼”為由而置身事外嗎?別忘了,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雖然在憲法和法律上可以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但實際上由於人、財、物均依賴於地方,檢察機關根本無法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對於現行司法體制的痼疾,黨中央是有著深刻認識的,也已下定決心要從根本上、制度上解決那些影響檢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問題。2014年6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已審議通過了《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並明確了試點地區省級統管的改革路徑,決定在東、中、西部選擇上海、廣東、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個省市先行試點,對司法系統進行人財物統一收歸省級管理。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又專題討論了依法治國問題。四中全會公報明確提出,要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並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等等。這些制度設計如果能夠得到有效落實,對於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確實具有重要的意義。
  但是,要實現在每個案件中都能讓民眾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也不應過於依賴制度,而忽視操作制度的人。事實上,不僅人是靠不住的,制度有時也是靠不住的。畢竟,制度的創製者是人而不是神,因而制度並不總是完美無缺的。而且,由於制度所具有的穩定性和滯後性,使得制度總是會落後於不斷向前發展的社會生活,進而導致現實中需要規範的許多方面缺乏制度約束。尤其是,徒制度不足以自行。制度總是要靠現實中難以擺脫各種欲望誘惑因而時常靠不住的人來執行。如果制度的執行者真要與制度(特別是那些本身就有縫隙的制度)“頂牛”,失敗的往往會是制度。可以說,制度執行者的素質和對制度的態度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制度實施的效果。
  長期以來,很多人甚至很多法律人已經習慣於把所有問題都歸結為“體制問題”。其實,我們每個生活在體制當中的人都是體制的組成部分。我們並不會因為體制的羈絆而完全喪失選擇的權利。體制也不是違法的擋箭牌。面對張氏叔侄的冤情,張飈檢察官原本是有多種選擇的,何況自己馬上要退休了。但是,他選擇了堅持,結果張氏叔侄冤案最終得以平反。正是因為這份堅持,張飈被媒體稱為“冤案平反的幕後英雄”。在無處不在的體制中,雖然作為普通的執法人員,有時確實身不由己,甚至不得不隨波逐流,但還是不應放棄司法良知,觸碰那個叫做“底線”的東西。而且,堅守“底線”的人越多,那個總是被人詬病的體制才會變得更快。
  (原標題:體制不是違法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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